1、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⑴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⑵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⑥再婚前各有一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以上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以上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以上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
2、有关婚、产假的规定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假期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
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曾经合法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
⑵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育龄夫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⑶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享受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岳麓区为10元)。
⑷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奖扶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发放金额:根据夫妻双方年龄确认一方还是双方享受奖扶政策,一方享受的计算公式为:50元×2008年度领取低保合计月份;双方享受的计算公式为:100元×2008年度领取低保合计月份。
⑸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曾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年扶助1200元(死亡、伤残以死亡证明或《残疾证》为凭证)。
⑹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
免费检测对象:长沙市户口,符合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免费检测项目: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
⑺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服务
免费检测对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符合再生育政策;②亲生子女或夫妻自身有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③已申请再生育(子女已经鉴定为致残性出生缺陷儿)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
免费检测项目:可免费接受染色体G显带分析、孕中期B超检查、孕中期βHCG+AFP二联酶标检测筛查服务。
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服务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免费服务项目:①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③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④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⒋、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⑴、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携带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或优生遗传检测证明、女方一寸照片,向女方所在地单位或户籍地的村(居)委会申领并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参加优生优育知识培训。
⑵、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街道、乡、镇计生办。
⑶、街道、乡、镇计生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一孩《生育证》。
试行一孩《生育证》村(居)委会发放的,村(居)委会对申办一孩《生育证》的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审核后,代街道、乡、镇计生办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
5、再《生育证》办理程序
⑴、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符合再生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③户口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农村居民”4个条件的证明)。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材料一起向街道(乡、镇)计生办申办再《生育证》。
⑵街道(乡、镇)计生办受理申请后,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⑶、区计生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办理《再生育子女待孕通知书》,并由街道(乡、镇)在5日内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怀孕3—4个月,凭《待孕通知书》及其上说明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区计生局换取再《生育证》。
⑷、申请人在《待孕通知书》有效期内未怀孕或未凭证怀孕14周后经许可终止妊娠、死产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新生儿死亡,需要延续有效期(有效期延续:《待孕通知书》为一个年度;再《生育证》为两个年度)或重办的,应当在《待孕通知书》或再《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 原发的《待孕通知书》、再《生育证》;
② 未孕的需提交一年内的孕检证明;
③ 孕14周以上经许可或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交有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④ 死产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有效的死产或死亡证明。区计生局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或重办的决定。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申请表。
⑵、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乡、镇计生办。
⑶、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凡跨县以上流动、年龄18-49周岁的育龄女性,外出前须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婚嫁或在现居地购置房产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不办理);省内流动的男性不需办理;流向省外的男性,根据本人自愿或外省要求办理。
办证程序:①外出人员持本人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2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全省统一的村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还需与村(社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②受理申请单位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避孕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计生办。③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